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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PCT工作组第六次会议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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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11-04   浏览量:

2013521-2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召开PCT工作组第六次会议。作为WIPO非政府组织永久性观察员,365比分直播(以下简称协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副所长龙传红、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机械部经理原绍辉组团参会。

会议期间,来自PCT成员国和观察员单位的近两百名代表济济一堂,在工作组选举的澳大利亚籍主席Victor Portelli先生的主持下,对本次会议的23项议题进行了热烈和高效的讨论。这些议题内容涵盖规则修改、系统优化、程序改进等多个方面,关注PCT未来发展及功能改进,意在改进制度,完善程序,吸引更多用户加入PCT联盟。这些议题讨论的内容不仅可能成为PCT未来的现实,而且与我国申请人及专利代理行业利益密切相关。

由于在每一项议题上各国代表团都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种意见,而且很多意见之间分歧较大,难以一一详述,故在下文中重点突出我国对于各项议题所采取的立场。

议题一:PCT统计数据

基于最新的PCT年报,国际局代表介绍了PCT各种统计数据。就我国而言,2012年国知局共受理了19,930PCT国际申请,受理量位居世界第四。同期,共有64,486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进入量位居世界第三。

议题二:ePCT

国际局代表就ePCT系统的最新发展做了介绍。从介绍内容可以看出,按照国际局的设计构想,ePCT系统将是一个基于网络平台的PCT电子申请系统,能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申请人、受理局、国际单位、指定局、选定局、第三方多点互联,所涉程序涵盖整个国际阶段,甚至可能延伸至国家阶段,整个系统构架庞大、功能多样、服务范围全面、深入,是PCT专利申请业务在信息时代发展的新趋势。如能顺利施行,将会使PCT申请提交、检索和初审等工作方式发生重大变革。

对此,中国代表团表达了参与ePCT系统构建和实施的意向,希望能够尽快开发系统中文界面。协会代表团的主要考虑是ePCT系统与主要的受理局、国际单位、指定/选定局(例如我局)现有的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的匹配与衔接问题。

议题三:关于PCT国际单位第二十次会议的报告

PCT国际单位第二十次会议于201326-8日在德国慕尼黑举行。国际局代表介绍了该次会议的简要情况。

议题四:PCT KAIZEN

PCT KAIZEN是日本提出的关于优化PCT系统的一份提案,其内容主要涵盖:

1.   改进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工作的质量;

2.   加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联系;

3.   细化协作检索和审查;

4.   开展分析和改进PCT程序的情报工作(intelligence);

5.   创建PCT KAIZEN所需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开发全球案卷系统)。

对此,中国代表团表示:在PCT KAIZEN不会影响国家阶段工作的前提下支持该提案,考虑将来与日本专利局合作推进该计划。

工作组邀请日本代表团考虑各方意见,并且在下一次工作组会议上提出更为具体的提案。

议题五:讨论扩展的PCT20/20提案

PCT20/20是英国和美国在PCT工作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联合提案,既表示2020年的远景目标,也有目标明确之意,就改进PCT体系提出了12项具体建议。本次会议上所讨论的扩展的PCT20/20提案是前次提案的延续,其内容主要包括:

1.   自助服务的变化,即允许申请人自主变更著录项目;

2.   有限的第一章修改,即允许申请人在国际检索单位起草国际检索报告之前有限制地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进行修改;

3.   简化国际申请撤回程序;

4.   规范国家阶段费用减免,即当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若权利要求符合PCT条约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鼓励各国家局/地区局减免国家阶段的费用。

5.   建立面向小微实体的费用减免标准;

6.   促进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融合,利用PCT国际检索报告作为国家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强制要求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国际阶段的负面评价进行答复;

7.   强制要求国际单位记录检索策略;

8.   开展协作检索,取消补充国际检索;

9.   在国际初审阶段强制推行扩展(top-up)检索;

10.     开发和实施全球案卷系统(Global Dossier)并且将该系统纳入PCT体系;

11.     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与PCT体系正式融合,创建国家阶段申请的快速通道,改进PCT工作成果在国家阶段的再利用;

12.     在国际公布的同时公开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工作组注意到了该提案的内容,对于其中具体建议,在有关具体议题下进行讨论。

议题六:强制要求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国际阶段的负面评价做出答复

此议题针对扩展的PCT 20/20提案中的一条具体建议,提案包含增加新的细则第51条之三和第76条之二,规定申请人在进入国家/地区阶段时必须对国际检索单位在第I章的书面意见中提到的或者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初审报告中提到的(专利性)缺陷进行答复。

该提案得到了许多国家代表团原则上的支持,而且欧洲专利局在实践中已经要求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的PCT申请在进入地区阶段时进行这种答复。

对此,中国代表团希望新的规则能够更为灵活,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应强制要求申请人对国际阶段的负面评价做出答复。协会代表团积极响应,表示强制要求申请人进行答复有违于国际阶段工作成果的非约束性、初步性的本质,而且出于各国专利法律和实践的差别,要求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国际阶段负面评价进行统一答复是不必要的,也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英美代表团表示会考虑各方意见和顾虑,进一步修改该提案以在将来的工作组会议上提出。

议题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与PCT的正式融合

此议题针对扩展的PCT 20/20提案中的一条具体建议,提案包含增加新的细则第52条之二和第78条之二以及行政规程相关部分的具体修改建议。具体而言,在提议的PPH/PCT融合程序下,从国际单位接收到关于专利性的有利书面意见或国际初审报告的申请人能够请求对应的国家阶段申请接受加快处理和审查,只要国家阶段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均充分对应于在书面意见或者初审报告中受到正面评述的权利要求。

已参与现行的双边PPH协议的多个国家的代表团对该提案表示了支持。部分观察员代表团也支持该提案,并且希望成员国能够提供国家阶段的加速审查而无需申请人支付额外费用。同时,也有一些成员国和观察员的代表团对该提案表示了质疑和反对,认为该提案改变了国家阶段程序的处理方式,对国家主权有所影响,即使推行也需要对条约本身进行修改。

英美代表团表示会考虑各方意见,希望在下次PCT工作组会议上提供修改的提案和更多的信息。

议题八:强制推行扩展(top-up)检索

此议题针对扩展的PCT 20/20提案中的一条具体建议,提案包含增加新的细则第66.1条之三以及行政规程和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相关部分的具体修改建议。具体而言,国际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扩展(top-up)检索以发现国际检索时未能获得的任何现有技术,特别是“秘密的”现有技术,即在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公开的,但具有更早的优先权日的专利申请(可参照我国抵触申请的概念理解)。

该提案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因此工作组批准了建议的PCT细则修改草案。国际局在此次工作组会议之后的短时间内会咨询成员国或相关局的进一步意见,力争把修改草案提交下一次PCT成员国大会考虑。

议题九:强制要求国际单位记录检索策略

该提案提出国际单位应当记录其检索策略,供其他各局参考使用,促进工作共享,增加互信。多个代表团表示了原则上的支持,希望可以获得检索策略。但是日本局和欧洲专利局提出了一些意见,表示这个规定不能是强制性的,审查员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记录。

对此,中国代表团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但是强调首先应当明确如何记录检索策略的最低要求,国际单位之间应当统一记录检索策略的格式,以便对用户有用且易于理解。

工作组建议PCT国际单位会议的质量小组继续跟进这项提案,首先着眼于开发统一的格式,而且建议国际单位共享目前的检索策略记录格式以有助于尽快推进此项工作。

议题十:PCT费用减免

PCT费用减免问题涉及两方面:(1)费用减免对象:中小企业、高校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特别是但不限于那些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上述机构;(2)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某些申请人的费用减免的资格标准。

关于第一方面(费用减免对象),提案旨在探索PCT的费用减免如何既能回收成本又能对专利申请行为起到指导和调节作用。对于新的PCT费用减免方案,国际局提出了一些课题供进一步研究,例如:该方案对中小企业、高校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影响程度及享受减费的资格标准,该方案对PCT收入产生的潜在影响以及相应的收入损失的补偿方案。对此,多个代表团均认为在出台新的费用减免方案之前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由于现存数据有限,而且缺乏足够的资源去收集更详细的信息,WIPO首席经济师认为目前难以研究费用减免方案对中小企业参与国际专利体系的影响程度。因此,工作组已请首席经济师着手研究PCT费用对于高校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影响程度。工作组还认为,国际局应当邀请目前对中小企业授予国家费用减免的所有成员国根据其国家经验提供进一步的信息,特别是对这种特定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的影响。工作组还请国际局研究在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中享受费用减免的中小企业的定义,并且就此问题准备会议文件以供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

关于第二方面(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某些申请人的费用减免的资格标准),国际局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享受PCT费用减免的两个资格标准:基于收入的标准和基于创新的标准。具体地,基于收入的标准是:最近10年平均的人均GDP25,000美元以下。基于创新的标准具有两个指标,分别为:(1)自然人(每百万人口)在5年期间每年提交10件国际申请以下,(2)自然人在5年期间每年提交50件国际申请(绝对数量)以下,满足两个指标其中之一即可。

对此,各国代表团发表了各自不同的意见,有的代表团表示需要建立一个动态的、定期审视世界经济发展变化的费用减免系统,有的代表团表示费用减免资格标准应当更加开放,不应限于国际局提出的两个资格标准。由于难以达成共识,工作组需要更多的时间和信息才能推进该提案,已提议在下一次工作组会议上继续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AIPLA)在会议期间散发了一份文件(由于AIPLA不是成员国,因此无权提出正式提案供工作组讨论),对PCT的费用减免提出了新的建议,其中包括“对于2011年人均GDP大于5000美元并且在2007年到20115年内自然人提交的平均PCT申请量大于500件的国家,其申请人不能享受费用减免”。如果这个建议将来被接受,中国的自然人就不能享受PCT的费用减免,因此,协会在以后参加PCT工作组会议时要高度关注费用减免的问题。

议题十一:PCT技术援助的协调

PCT工作组第五次会议上,工作组同意将有关PCT的技术援助项目的报告列为今后工作组会议的常规议题。在本次会议上,秘书处向工作组汇报了“WIPO在发展合作领域中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外部评估”,其中2012年度的PCT技术援助项目有39项,而2013年度的PCT技术援助项目更是多达57项,内容涉及:一般专利信息交流、PCT相关信息交流、对相关局官员的PCT培训、信息技术援助、对新的成员国和考虑加入PCT的国家的援助、对国际单位的援助等。

议题十二:对国际单位的指定

根据现行PCT细则第36条和63条的规定,国家局被指定为国际单位的最低要求是:

1.                 该局至少必须拥有100名具有足以胜任检索和初步审查工作的技术资格的专职人员;

2.                 该局必须拥有或能够访问为检索和审查目的而妥善整理的最低限度文献;

3.                 该局必须拥有一批工作人员,能够对所要求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并且具有至少能够理解用来撰写或者翻译本细则第34条所述最低限度文献的语言的语言能力;

4.                 该局必须根据国际检索共同规则,设置质量管理系统和内部复查措施;

5.                 该局必须被同时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工作组将建议PCT成员国大会,请国际局对指定为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复核,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以供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

议题十三:明确遗漏部分援引加入的程序

近年来,欧专局在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工作时发现一些受理局允许申请人援引加入一套与原始申请无关联的新申请文本(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欧专局认为,整套新申请文本并不符合PCT细则第20条关于遗漏部分的规定,现行细则20.5并不涉及整份申请错误提交的情况。欧专局在实际工作中还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在基于原始申请的国际检索工作已经完成之后,又从受理局收到了允许援引加入的、与原始申请毫无关联的一整套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此时欧专局只得进行二次检索,这给检索工作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因此,欧专局的提案是修改PCT受理局指南的段落205D 205F ,明确与原始申请无关联的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能作为遗漏部分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提交。

该提案得到了以中国为首的一些代表团的支持,同时也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代表团的反对。对此,工作组已邀请美国代表团和欧专局代表团与国际局协作完成一份修改的提案,以供提交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

议题十四:改进国际检索报告完成的及时性

现行PCT细则第42条规定的国际检索期限是: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提出条约第17条(2)(a)所述宣布的期限应为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由于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期限与国际公布日之间没有联系,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国际检索报告不能在国际公布日之前及时做出。因此,欧专局建议改进国际检索报告完成的及时性以促进更多的检索报告作为A1公布,这对申请人、国际局和公众均是有利的。

欧专局建议的新细则草案42.1规定的国际检索期限是: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提出条约第17条(2)(a)所述宣布的期限应为:

a)在没有根据细则4.10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国际申请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或者

b)在根据细则4.10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7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

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代表团认为,自优先权日起17个月的国际检索期限过于接近国际公布日,留给国际局处理检索报告,特别是翻译工作的时间较为紧张。为改进国际检索报告完成的及时性,应当重点促进受理局将检索本及时传送到国际单位。

议题十五:国际检索单位所做的书面意见自国际公布日起的可获得性

此议题针对扩展的PCT 20/20提案中的一条具体建议,新的提案是删除PCT细则第44条之三,从而使公众自国际公布之后可获得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由于该方案可在不产生费用的情况下迅速且容易地实施,国际局对此持支持态度。与该提案所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将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以下简称WO/ISA)自国际公布之日起可获得是否与PCT38条关于国际初步审查的保密性的规定相符合。对此,国际局认为,尽管WO/ISA的副本可能被作为第二章文件的一部分,但WO/ISA本身形成在第二章流程之外,仍然是第一章文件的副本,仅受限于PCT30条和第一章规则的约束,因此本提案不与PCT38条相冲突。与该提议所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第一章程序中没有设置申请人针对WO/ISA中所存在的负面陈述的正式答复程序,是否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利后果。对此,国际局认为,WO/ISA的公布对申请人的不利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国际检索报告中通过引用XY类文献已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意见,公开WO/ISA不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相反,WO/ISA可以提供更好的解释来说明所引用文献与发明相关的程度,也能指导如何克服所引用文献而产生有效的权利要求。综合以上原因,国际局推荐通过删除PCT细则第44条之三来使公众自国际公布之后可获得WO/ISA

对此,各国代表团均表示了支持。工作组将建议PCT成员国大会删除PCT细则第44条之三和细则94.1b)中对第44条之三的引用部分,从而使公众自国际公布之后可获得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议题十六:优先权恢复

2011PCT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决定由国际局对相关各局有关优先权恢复的操作实践进行评估审视,国际局的评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际阶段受理局对优先权的恢复以及受理局的决定在指定局的效力,二是国家阶段指定局对优先权的恢复。此外,2012PCT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决定由国际局向各受理局征求意见,修改PCT受理局指南中关于优先权恢复的规定,为各受理局如何处理优先权恢复请求提供详细的指导,并且提供对于“采取适当注意”和“非故意”标准的解释。在本次工作组会议上,回顾了国际局进行评估的情况和PCT受理局指南的修改情况,其中该指南的最终版本将在近期公布。

日本、西班牙和美国代表团表示可能会撤回关于优先权恢复规定的保留。而中国代表团重申了优先权恢复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法律,因而继续对该规定予以保留。

议题十七:补充国际检索

20079月召开的PCT成员国大会通过了对PCT细则的修改,建立了补充检索制度,并于 200911生效实施。目前共有6个国际单位提供补充检索服务,分别是俄罗斯、瑞典、芬兰、奥地利的专利局、北欧专利机构和欧洲专利局。补充检索制度实施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总共仅提出了155件补充检索请求。经分析发现,语言复杂、费用高、用户意识不足是该制度未被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

国际局已通过各种途径,例如举办PCT培训班,来提高用户对于补充检索制度的认知程度。在最近的国际单位会议提出的另一项建议是:将介绍补充检索制度的标准语段印制在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表格上,此项建议得到了若干国家代表团的支持。

对此,中国代表团表示将继续关注补充检索制度的运行情况,并且表示正在考虑在将来提供补充检索服务的可能性。

议题十八:协作检索与审查试点项目:状态报告

20105月,EPOUSPTOKIPO开始进行协作检索和审查的试点,两次试点工作已于201210月完成。

试点工作的主要结论是:(1)协作检索和审查是可行的概念;(2)审查员之间的协作提高了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质量以及法律确定性;(3)由于国际阶段进行协作的结果,在国家/地区阶段不再需要大量的附加工作时间。两次试点工作在检索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方面取得了好的效果,获得了各局审查员的正面评价和反馈。因此,EPOUSPTOKIPO希望能够进行由申请人驱动的第三次试点工作。

多个国家代表团对于协作检索和审查试点工作的结果表示了欢迎,并且希望EPOUSPTOKIPO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数据以做进一步的分析。另外,一些观察员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有:希望更多的国家/地区局参与协作检索和审查的试点工作,希望获得协作检索和审查对于用户成本的影响等。

议题十九:第三方意见

本议题包含了从20127月以来所实行的ePCT系统中第三方意见服务的现状报告。该服务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其使用的程度在预期之内,大多数意见都引用现有技术文献,极少数意见被驳回,到目前为止未发现对该服务的滥用现象。来自提出意见的第三方的反馈基本是积极的。主要的改进需求是希望允许更长的“相关性的简要解释”,因为很多时候500字不足以恰当解释相关性,特别是在涉及许多权利要求的情况下。一些第三方希望能够提交关于除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外的其他问题的意见。另外,针对其他的反馈建议,国际局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一些程序方面的改进,例如已增加了预览的功能以使第三方能看到意见提交后的表现形式,拟增加保存意见草稿功能等。

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代表团对第三方意见服务表示了欢迎,认为这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并且将鼓励用户更好地使用该项服务。

工作组注意到了各方意见,并且希望能够在2014年根据更多的来自国家阶段的反馈对于第三方意见服务进行重新审视。

议题二十:PCT序列表标准

欧专局受WIPO标准委员会(CWS)的委托,作为CWS序列表任务小组的领导者,牵头准备采用XML格式的序列表新标准。欧专局代表团确认新标准草案会在2013年夏天完成,将于2014年被CWS采用。根据CWS和工作组的要求,任务小组还应当对现行WIPO ST.25标准和新标准之间的过渡情况进行评估。

议题二十一:PCT最低限度文献

目前PCT最低限度文献包括部分国家专利文献、所有公布的国际和地区专利文献以及国际检索单位认同的非专利文献。其中部分国家专利文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国家特定类型的文献,另一类是部分语言的专利文献。国际局认为当前的最低限度文献已不能适应当前专利体系的需要,应当按照格式标准扩展最低限度文献的范围。

国际局建议通过修改PCT细则第34条使所有PCT成员国的国家专利文献只要符合一定的电子格式要求即可成为PCT最低限度文献。国际局认为扩展最低限度文献中专利文献的范围应当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要能够改进国际检索的质量;(2)要鼓励各国家专利局按照统一的电子格式标准提供其专利文献供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更加有效的检索;(3)使国际检索单位更加容易地确定最低限度文献的范围。

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代表团均认为扩展最低限度文献的范围以进行更有效的检索是很重要的,但是经扩展后,最低限度文献的范围应当是清楚的。

议题二十二:WIPO ST.14标准的修改

CWS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上讨论了对ST.14标准的修改草案,其中主要建议是建立新的文件类型代替ST.14标准中的“X”以便区分与新颖性有关的文件(拟定为“N”)和单独对应创造性的文件(拟定为“I”)。

对此,一些国家代表团希望进行迅速过渡,即:开始使用新的文件类型“N”和“I”的国家/地区局应当停止使用文件类型“X”,其中的任何过渡时期应当尽可能地短,以免“X”“N”“I”三种文件类型的同时使用带来不必要的混淆。同时也有一些国家/地区局希望继续使用文件类型“X”,这些局需要考虑是否能够接受草案中取消文件类型“X”的建议。

议题二十三:巴西提案

巴西代表团提交了一份非正式文件供本次工作组会议讨论。在这份文件中,巴西代表团认为加强使用PCT第二章中规定的国际初步审查,将会提高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的质量并且减小选定局的工作负担,其具体提案是:指定局应当能够要求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必须经过第二章中规定的国际初步审查。

一些国家代表团认为,应当由申请人决定如何最佳地使用国际阶段的各种服务,强制要求申请人使用第二章的提案可能与PCT条约的规定不符。

工作组建议巴西代表团向国际局寻求法律建议,评估此项提案是否与PCT条约的规定相符,如果可能的话,形成进一步的提案供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

通过PCT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对上述23项议题的讨论情况可以看出,当前PCT体系改革与发展的主要趋势是提高国际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加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程序的有效衔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促进国际局、国家/地区局和申请人等各方之间的信息和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按照上述议题中的建议,随着国际阶段工作成果质量的提高以及对国家阶段审查工作可能产生影响,各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的作用会逐步加强,而在国家阶段中,指定/选定局可以利用国际单位的劳动成果,节省审查资源,但可能导致国家阶段审查业务量的减少。相应地,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量也可能随着国家阶段审查业务量的减少而减少。

由此,在战略意义上,我们应对PCT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趋势予以高度重视,结合我国近年来PCT国际申请数量迅猛增长、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能力不断加强的现状,及时调查并收集国内PCT用户群体的情况和反馈意见,积极参与PCT系统构建和规则制定的工作。基于国情调查和用户反馈,可以在WIPO的平台上更有针对性地提出用户需求,反映国知局、国内申请人和专利代理行业的呼声,使PCT体系的发展能够兼顾我国用户的各种实际情况和利益需求,更好地推动我国乃至全球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属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地位,应当促进国际经济和科技的均衡发展,鼓励和推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好地利用PCT系统进行专利申请,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科技发展上的差距。

具体到我国专利代理行业来讲,我们在社会上立足、实现行业价值的手段唯有勤勉执业,切实地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专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参加PCT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协会代表团对以上执业理念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要赢得广大用户乃至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除了做好具体的专利代理业务之外,我们还要放眼世界,在更高层次的国际舞台上为国内用户反映诉求,展示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形象,捍卫国家利益。

 

 

                  PCT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参会代表团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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