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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电子取证新规则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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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4-17   浏览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美国国贸委”)近期公布了修订取证(包括电子取证)程序规则的提案,以解决社会对美国国贸委的取证范围提出的诸多问题. 。
      在过去的较长一段时间中,美国国贸委已经了解到社会对美国国贸委的电子取证范围和取证相关涉及人员的费用提出了诸多的问题。在2011年7月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一次论坛上,很多演讲者提到,当事人为履行取证的相关义务,通常需要搜索和编制大量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可是这些电子信息中仅有很少部分被作为证据采纳。通过对比各地区法院的电子取证程序与美国国贸委的取证程序,可发现美国国贸委的现行取证规则涉及的范围很广。美国国贸委在公布新规则提案前,参照了各地区法院的电子取证程序、《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关于取证限制性规定和电子信息取证的相类似规定、以及各律师协会和其他组织的提案和帮助法院起草的示范性法令。
      美国国贸委在提案中载明的修订内容,可分成三类:获取电子信息的具体限制,取证的一般限制规定,以及可主张特权或职务作品保护。获取电子信息的限制:新提案规定,如果让一方提供电子信息的要求,会使其蒙受不当的负担和费用支出,那么这种要求就是不合理的,则无须协助该电子信息的调查取证。申请取证的一方,可申请启动强制动议,拒绝协助取证的一方此时需要证明,要求其取得该信息会使其蒙受不当的负担和费用支出,因而该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认为提起动议一方的理由正当,行政法院可责令取证。
      一般限制性规定:新提案所作的这些修订,对于认为电子取证要求不合理的当事人而言,非常有利。如果满足下述任何条件,行政法法官则可限制取证的频率或范围:
      申请的取证因重复或反复而具有不合理性,或者取证内容可通过更便捷、更简易或费用更低的其他方式渠道取得; 申请取证的一方,可通过其他诸多方式,取得该等现在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程序所得信息; 取证所要驳斥的相关法律立场已由被申请人一方放弃,或所针对的事实性事项已由被申请人承认;
      在兼顾调查需求、该取证对于美国国贸委解决该事项的重要性、以及公众利益后,认为取证而产生的负担或费用,会超出了其可能带来的好处和意义。
      特权和职务作品:新规则提案在这方面规定,需要相关当事方主张其特权并且说明该等信息的性质,这些规定类似于《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26(b)(5)(A)条。美国国贸委提出的关于特权记录的具体要求不同于联邦法规,特权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日期,作者,收件人,雇主和每名作者、演讲人或收件人的职务,一般主题事宜,主张的特权类型,且特权记录内容必须在提出特权主张后10日内编制。美国国贸委还特此制定了特权争议的具体解决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贸委斟酌考虑过“回溯”规则,但最终未把其加入新规则提案。如果该规则按现在的形式被通过的话,当事人在以后的美国国贸委调查中采取提供“大量过多文件”倾销战术的,有可能会产生对己方的不利后果。
????? 新规则提案如果通过后,将会大幅减少美国国贸委调查诉讼的取证费用和责任。目前,新规则提案受到各界支持。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分会于11月16日出具函件,声明“本分会支持美国国贸委限制取证的努力”,暗示该分会将批准新规则提案。实际上,美国律师协会发表此意见的目的,正是强调支持这些限制性规定。虽然美国国贸委调查的速度、风险和多样性不太可能因新规则提案有所减少,但新规则提案至少可减少电子取证有关的责任负担。新规则提案的通知期和意见征求期将于2012年12月4日结束,如果提案被通过,则美国国贸委调查的取证程序会与地区法院的取证程序更加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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